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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經費使用管理標準是哪一年制定的
發布日期:2023-10-27 12:03:03 點擊數:0
新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重新明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中所稱每月全部職工工資,是指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額。該數額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未提供繳納工會經費專用繳款收據的,計提的工會經費全額納稅調增。這與當前主流媒體就工會費的計提基數的解釋有些沖突,如有觀點依據《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工會經費的來源包括:(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立法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工會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前者是上位法,后者是下位法,因此當兩者發生沖突時,應適用上位法,即按工資總額的2%在稅前扣除工會經費。2005年1月21日,中華全國總工會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總工發〔2005〕9號),對工會經費的稅前扣除作了進一步明確: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并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第1號令)頒布的標準執行,工資總額組成范圍內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均計算在內。但總局[2006]56號文新的申報表重又強調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額,在聯合發文尚未作廢之時,是否是有文件打架之嫌?有待總局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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