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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被盜、搶或丟失了怎么辦?
發布日期:2024-08-15 16:29:36 點擊數:0
如果確屬印章被盜(搶),則因印章的使用而發生的糾紛,企業不承擔責任。
首先,因為公章在公安機關有備案,所以丟失后第一步應該由法人代表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到丟失地點所轄的派出所報案,領取報案證明。
第二個步驟是要讓公眾知曉丟失的公章已經作廢,所以公章丟失后的第二個步驟就是持報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在市級以上每日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做登報聲明,聲明公章作廢。報紙會在第二天刊登。在哪個報紙登報聲明可詢問當地工商局,每個地方規定不同。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大部分報社都會要求公司全體股東到場簽署同意登報聲明才許可予以登報,這也為許多公司的公章遺失補辦設置了一定障礙。
第三個步驟是持以下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科辦理新刻印章備案:《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2份、企業出具的刻章證明、法人委托授權書、所有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股東證或者工商局打印的股東名冊、派出所報案回執及登報聲明的復印件。
第四個步驟,辦理好新刻印章登記后就可以在公安局治安科的指導下新刻印章了,新刻的印章需要與之前丟失的印章有所不同,些許不同也可以。
最后一步就是持以上辦理的材料到印章店刻一個新的印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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